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对
明确消防责任、突出火灾预防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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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五:对易发火灾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易发火灾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公共交通、电气防火、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调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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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
第四十二条
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增建或者原有的自行车停放场所改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建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电设施。
第四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建设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公共建筑、住宅区电梯应当采取逐步加装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产权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电气设施和线路,加强对电气火灾隐患治理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报警、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开展常态化检测,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燃气经营者接到单位或者个人报告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
来源| 河北消防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供稿科室| 安全保卫中心
责编| 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