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对
明确消防责任、突出火灾预防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今天,河北消防将继续为大家解读
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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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突出火灾预防,强化各项措施。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不得擅自变更消防用地、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提出,鼓励和支持智慧消防建设,将有力提高火灾预防的智慧化水平。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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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火灾扑救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仓储物流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间距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鼓励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公共建筑、大型数据中心和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来源| 河北消防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供稿科室| 安全保卫中心
责编| 栗洋